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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法院執行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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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法院執行程序是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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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財產保全執行程序

1、寫一份財產保全申請書。

2、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

3、提供能夠證明與被保全人有利害關係的證據,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借條等。

4、法院會要求提供擔保,防止查封錯誤,用於賠償被保全人的損失。可以提供現金、存摺、房產證、車輛行駛證等擔保。

5、法院經過審查同意保全,還必須交納申請保全費用。最多保全費用只要交納5000元。

6、保全成功後,法院會將裁定書向雙方當事人送達。

7、如果是訴前財產保全,必須在保全後的30日內起訴,逾期,法院會解除查封。如果是訴訟保全,在申請執行時,必須向執行局提供,執行局會直接評估、拍賣被查封的財產。

8、《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以上便是法院財產保全執行程序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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