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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財產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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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財產保全程序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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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律師向法院訴訟財產保全程序需要多久?

在財產保全開始執行後,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人民法院在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後,除做出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做出裁定,應立即開始,任何單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