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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

法律1.42W
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

目前,很多重大交通事故是由相關的行為人不清楚應該如何正確處理交通事故所導致的。所以瞭解正確的交通事故處理方法是避免二次交通事故以及及時獲得救助就為有效的方法。當事人自行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保證處理程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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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有哪些程序?

下列交通事故可以按照簡易程和序處理:
   1、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場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後,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
   2、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情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是對賠償有爭議的。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一)進行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條件1、當事人不撤離現場的:(1)交通警察記錄交通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2)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3)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事故認定書。2、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後,協商損失賠償未達成協議報警的:(1)當事人向交通警察供有當事人簽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記錄材料;(2)交通警察予以記錄,由當事人簽名,並根據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事故認定書。
    3、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進行調解,並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案,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二)進行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時限符合以上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條件的情況,須當場作出事故認定或者調解處理。(三)進行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標準1、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2款、第3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場或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後,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2、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情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是對賠償有爭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