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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税人財務負責人

法律2.51W
一般納税人財務負責人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所以應當有權自主決定在什麼領域中從事經營活動。因此,公司的經營範圍,不應當內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或指定,而是應當由公司自行確定,是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要求的。公司經營法規是約束公司經營行為,保證市場平穩運行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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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能否為同一人?

1、分公司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不能為同一人。2、《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規定:迴避制度是我國人事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事實表明,會計工作中的一些違法違紀活動,確實存在利用同在一個單位的親屬關係通同作弊的現象。在會計人員中實行迴避制度,十分必要。我國已有相關法規對會計人員迴避制度作出了規定,如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發佈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國家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審計、人事、財務工作”。3、根據上述規定的精神,結合會計工作的實際情況,《規範》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至於其他單位是否實行會計人員迴避制度,《規範》沒有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