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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有沒有權出售或出租小區地下車位

法律2.52W
開發商有沒有權出售或出租小區地下車位
開發商有沒有權出售或出租小區地下車位
租賃人防車位存在着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政府部門無償徵用的可能性。最後。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觀點一、部分認為,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另一種是人防車位。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着其特殊性,該協議也是無效的。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因此,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説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瞭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總體上來説,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依照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