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家庭暴力如何進行舉證
在對家庭暴力案件證明標準的認定上,應當採取有別於一般民事案件的認定標準,只要受害人能夠舉證證明其在婚姻關係存續;
及與施暴人共同生活期間受到侵害的事實,即可認定受害人完成了舉證責任,此時施暴人營救其與受害人受侵害的事實無關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若施暴人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的,則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即可以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的存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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