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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檢察院不上訴

法律2.61W
取保候審檢察院不上訴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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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後不取保候審嗎




    逮捕後可以取保候審的,只要符合下列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擴展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3、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檢察院在確定某個公民有犯罪的行為而且還掌握了很多的證據,此時就可以直接要求公安機關下發命令直接將其抓捕以便後期的審判活動,但是雖然如此卻也允許當事人可以就自己的權利申請取保候審,但是取保候審也不是絕對的,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被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