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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公證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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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公證書怎麼寫

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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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公證書格式

公 證 書

( )××字第××號

申請人:×××(基本情況)

公證事項: 聲明

茲證明×××(申請人)於××××年×月×日來到我處,在本公證員的面前,在前面的聲明書[注2]上簽名[注3],並表示知悉聲明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後果。

×××(申請人)的聲明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注4]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 (簽名或簽名章)

××××年×月×日

注:

1.本格式適用於證明單方聲明行為。證明單方放棄權利、承擔義務的意思表示可以參照適用本格式,但表述要作相應調整。證明聲明書上的簽名(印鑑)屬實適用證明文書上的簽名(印鑑)公證書格式。

2.引用文書的全名。聲明書中應當包含聲明人對所聲明的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並願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意思表示。

3.簽署的形式應當據實表述:僅有簽名的,表述為“簽名”;簽名、印鑑、指紋等幾種形式同時存在的,一併予以表述;申辦公證時提交了已簽署的聲明書,且未作修改,表述為“×××(申請人)在本公證員的面前確認,前面的聲明書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聲明書上的簽名(印鑑)是×××(申請人)本人所為”。

4.有新法或者專門規定的,表述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