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犯罪認定幾個問題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犯罪認定幾個問題
(一)劃清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1)按照《刑法》第163條的規定,構成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必須是受賄數額較大的,不足較大數額的按一般受賄行為處理。數額較大的具體界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索取或者收受賄賂5000元至20,000元的,屬於數額較大。
索取或者收受賄賂1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
(2)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在法律、政策許可的範圍內,通過自己的勞動換取合理報酬的,不屬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受賄,因而是合法行為而不是犯罪。
(3)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接受親朋好友的一般禮節性饋贈,而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朋好友謀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
上述(2)、(3)兩點説明,區分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與合法行為的界限,關鍵是看行為人獲得的財物是否屬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益而取得。
(4)區分以收受回扣、手續費為特點的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與正當業務行為的界限。
在正常的市場交易行為中,取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折扣、佣金是正當業務行為;
而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為個人所有的,應認定為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
(二)劃清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受賄罪的界限兩罪區分的關鍵在於犯罪主體的不同:
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即非國家工作人員;
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以及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國有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國有其他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其他單位從事業務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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