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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後申請監察

法律2.16W
仲裁後申請監察
監察與仲裁

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和勞動保障監察程序是勞動者主要的法定維權渠道。


當下兩個程序都存在各自的不足:


1、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勞動者需出庭舉證、辦理比較繁瑣的仲裁訴訟手續,勞動者常常由於應訴能力不強導致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2、按照勞動監察程序舉報投訴,可以免去出庭應訴之累,成本低。但是由於勞動監察處理該類案件時缺乏司法體系的有力支持,勞動保障監察處理難、執行難現象十分突出。


司法保障是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最有力的保障。勞動保障監察行使法律賦予的主動調查處理權,如能實現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與司法的有機銜接,通過司法的強制措施權保障監察執法有效開展,勞動者權益將能得到快速、低成本的救濟。


勞動保障監察中止案件的情形大致分為監察與仲裁和勞動保障監察中止案件的情形這兩種情形。勞動者要根據法律保護自身的權益,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和勞動保障監察程序是勞動者主要的法定維權渠道,因此我們應當守法遵法,對於勞動保障等法規不應去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