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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將工程分包他人所簽訂合同是否一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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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將工程分包他人所簽訂合同是否一定為無效
承包人將工程分包他人所簽訂合同是否一定為無效
承包人將工程分包他人所簽訂合同不一定為無效,轉包、違法分包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從而無效,但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風險提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