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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補助與護理費

法律3.13W
伙食補助與護理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伙食補助



    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4、備註:單位沒有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參考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金標準。


    交通食宿費


    1、標準: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


    康復治療費


    1、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6款。


    2、備註: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


    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註: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第3款、第32條。


    一至四級待遇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首先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我們國家的工傷保險條例當中規定的可以報銷的費用範圍是有限的,比如説有醫療費用等等,還有就是工傷保險待遇,也跟傷殘等級鑑定,存在着一定的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