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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檢察監督規則

法律1.72W
民事訴訟法檢察監督規則
民事訴訟法修改哪些條文與民行檢察監督有關
民事訴訟法修改與民行檢察監督有關的條文,主要有三大塊,一是任務、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部分,二是審判監督部分,三是執行部分。《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第二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第二百一十條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第二百一十一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第二百一十二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第二百一十三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第二百三十五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