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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二百零九條

法律1.77W
民訴法二百零九條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四項
  你好,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這是對不適用簡易程序的一般兜底性概括,比如還有辯護人做了無罪辯護也不適用的。  謝謝採納,有疑惑可以追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