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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二百三十九

法律2.51W
民事訴訟法二百三十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詳解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如何理解?舉個例子,比如判決書規定2014年3月1日前履行完畢,但是對方一直沒履行,那麼你最晚在2016年2月28日前要到法院申請,否則法院就不會受理你執行申請。這意味着你的法院判決只能靠私人解決了,而不是説對方可以不用履行。而中斷,主要是你得舉證,在貳年的期間你想對方要求履行,但是對方説“要等幾天後,幾個月後,幾年後”等,這是中斷,意味着兩年的起始時間變了,從對方新的期限終止日開始計算。而中止,比如你重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被囚禁被失去人身自由、意志等等影響你主張權利的,提交給法院,採納了這段時間是不計算在2年的。因此中止、中斷關鍵是舉證,得有證據,然後由法院裁定是否中止、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