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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工傷鑑定依據是什麼

法律1.65W
職工工傷鑑定依據是什麼
職工工傷鑑定依據是什麼
職工工傷鑑定依據:符合1級至4級傷殘評定標準的,被視為喪失勞動能力。5級至6級,這類型中的大多數人喪失了工作能力。7級到10級是屬於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各級勞動鑑定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制定的工傷、職業病致殘程度評定標準。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