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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緩刑後是否開除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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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緩刑後是否開除公職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緩刑後是否開除公職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緩刑是否開除公職是由單位決定,法律並沒有規定必須開除公職。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3.緩刑,是指對被判處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間內(即緩刑考驗期限),根據被告人是否有法定情形來決定是否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刑罰制度。它的特點是在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的同時宣告其刑罰暫不執行,但又在其緩刑考驗期限內保留執行原判刑罰的可能性。
4.如果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相反,如果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以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就會被撤銷緩刑,對原判刑罰予以執行。由於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有法定情形,就會被撤銷緩刑,對原判刑罰予以執行,故對緩刑考驗期限的確定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