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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結果單位已拿走

法律2.94W
工傷鑑定結果單位已拿走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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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對工傷鑑定結果不服怎麼辦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