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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拘役體檢的項目有哪些?

一、法院判拘役體檢的項目有哪些?

法院判拘役體檢的項目有哪些?

各個地方的體檢項目要求不一樣,根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為必須體檢的一些項目:

1、行政拘留的體檢項目:

血壓、體温、心電圖、既往病史、外傷。

2、刑事拘留的體檢項目:

血壓、體温、胸透、血常規、B超、心電圖、既往病史、外傷。

二、法律依據

根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中規定:

第十六條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由醫生對其進行健康檢查,並填寫入所健康檢查表。

發現被拘留人身體有傷或者情況異常的,拘留決定註明物品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情況説明,拘留註明物品所詳細登記傷情或者異常情況,並由送拘人員和被拘留人簽名確認。

第十五條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嚴禁將違禁品帶入拘室。

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註明物品品及現金由拘留所登記並統一保管。拘留註明物品所民警應當註明物品與被拘留人當面清點、核對後填寫被拘留人暫存物品、現金收據(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拘留人收執,一份連同物品、現金存保管室,一份拘留所留作存根),註明物品、現金的名稱、規格、數量、重量、特徵等,由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簽名確認。

發現被拘留人攜帶違禁品或者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的,拘留所應當填寫被拘留人違禁品、涉案物品移交清單(一式三份,被拘留人、拘留所和拘留決定機關各一份),由送拘人員、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簽名確認,經拘留所領導批准後移交拘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

對於犯罪嫌疑人被拘役的,説明該犯罪事實已經成立,相關情況已經由法院進行了認定,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規定,到指定的看守所服刑,但如果存在傳染病或者其它不適用進行收監的疾病的,必須在體檢後進行監外執行處理。

標籤:法院 拘役 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