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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公證費誰出

法律1.78W
房屋抵押公證費誰出
房屋公證費收取標準
首先確認需要辦理什麼房產公證,公證內容不一樣則收費標準不一樣。如果是遺囑公證,則按份收費,如果是辦理贈與公證,則需要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辦理評估,根據評估後的房屋總價2%收取。證明財產繼承,贈與和遺贈,按受益的2%收取。 法律依據: 《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三條 公證處對下列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向申請人提供證明以及辦理其他公證服務,應按規定的收費標準向申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 (一)證明經濟合同,辦理繼承、贈與、遺贈和提存公證; (二)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三)證明民事協議; (四)證明出生、生存、學歷、經歷、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組織資格和資信等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五)辦理證據保全、製作票據拒絕證書,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證明知識產權的享有、轉讓和使用許可; (六)辦理遺囑公證和保管遺囑,清點保管遺產,確認遺囑的效力; (七)證明對財產的清點、清算、評估和估損;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的設立、變更、終止; (九)保管文書,辦理法律規定的抵押登記,代辦與公證事項相關的登記、認證事務,代擬和修改與公證事項相關的法律文書,解答法律諮詢; (十)依法辦理的其他法律服務事務。 第四條 制定和調整本辦法第三條第(一)、(二)、(三)、(四)、(五)項的服務費標準,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價格部門審批。制定和調整本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八)、(九)、(十)項的服務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價格部門審批,並報國務院價格部門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部門制定服務費標準不當的,由國務院價格部門責令其糾正或直接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