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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多長時間內有效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多長時間內有效

行政處罰決定書多長時間內有效

《行政處罰法》中對行政處罰的期限的規定如下: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五十條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民的行政處罰,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姓名、地址;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政處罰,應當寫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違法事實與證據是實施行政處罰的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應當予以載明。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是指行政機關給予當事人何種行政處罰,以及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載明。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是以什麼行為履行行政處罰,如到指定銀行交納罰款;拆除違章建築等。期限是法律規定的或者由行政機關要求、限定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間。如當事人應當在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交納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行政機關要求的1個月內拆除違章建築等。當事人不按照履行方式和限定的期限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即屬於違法,行政機關可以採取執行措施,強制當事人履行處罰決定。

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這是要求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向當事人説明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救濟途徑。同時,要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即當事人應當在宣告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多少天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這是任何法律文書都不可缺少的載明事項。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宣告後交付當事人,如果當事人不在場,行政處罰機關可以選擇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郵寄送達自掛號之日起15天,或者公告之日起15天即視為已經送達,郵寄送達的必須附送達回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