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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財產首飾怎麼處理,有哪些規定

法律2.05W
夫妻離婚財產首飾怎麼處理,有哪些規定
夫妻離婚財產首飾怎麼處理,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
夫妻離婚財產首飾可採取的處理方式為:
1、若認定是婚前男方家給的聘禮,則屬於女方個人財產;
2、如果是女方家給的陪嫁首飾,屬於女方個人財產;
3、如果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首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應該均等分割,屬於個人財產的,不做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