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如何處理
人身損害賠償通常三種解決途徑,即協商、調解和訴訟方式。
1、協商
協商是指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對人身損害賠償的權利人、義務人以及具體賠償方式所達成的協議。
2、調解
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説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訴訟
訴訟是指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方式。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綜上所述,在打架鬥毆事件中,受害人沒有責任,在派出所的調解下可以和肇事方達成賠償協議。如果經過傷殘司法鑑定,不構成傷殘等級的,只要是因此減少了實際收入,就可以主張誤工費。被評上傷殘的,誤工時間的確定可以到最終評殘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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