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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筆跡鑑定由誰舉證

法律1.31W
遺囑筆跡鑑定由誰舉證
工資爭議由誰舉證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特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單位的職員若是違反了公司的規定,是會被扣除工資的,但是為了使得職員的權益得到保障,任何單位都不得扣除職員全部的薪資。對於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的情形,此時可以將該職員開除,但是此時依舊需要按照約定,支付給職員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