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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類型包括有哪些

法律1.24W
合同的類型包括有哪些
合同的類型包括有哪些
1、法定分類。
(1)我國民法典分則列出了以下15種合同: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
(2)以上15種在民法典中專門列出的合同,在法學理論上稱為“有名合同”。但並不是只有有名合同才是有效的,凡是人們自願訂立的合同,只要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不違反社會的公序良俗,哪怕《民法典》沒有專門將它列出也是有效的,同樣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2、學理分類。主要有如下分類:
(1)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即締約雙方相互負擔義務,雙方的義務與權利相互關聯、互為因果的合同。如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委託合同(無償有償都是雙務)、保管合同(無償有償都是雙務)。
單務合同指僅由當事人一方負擔義務,而他方只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唯一一個純粹的無償合同)、自然借款(無償有償都是單務)等合同為典型的單務合同。
(2)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為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取得權利需向對方償付一定代價的合同,如買賣、互易合同等。
無償合同即當事人一方只取得權利而不償付代價的合同,故又稱恩惠合同,如贈與、使用合同等。
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如委託、保管等合同。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單務合同原則上為無償合同,但有的單務合同也可為有償合同,如有息貸款合同。
(3)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為諾成合同。
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須實物給付,合同始能成立,為實踐合同,亦稱要物合同。
(4)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
凡合同成立須依特定形式始為有效的,為要式合同;反之,為非要式合同。
(5)主合同與從合同
凡不依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能獨立成立的合同,稱為主合同。凡必須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稱為從合同。例如債權合同為主合同,保證該合同債務之履行的保證合同為從合同。從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故主合同消滅時,從合同原則上亦隨之消滅。反之,從合同的消滅,並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
(6)本約與預約
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協議為預約。嗣後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合同為本約,即本合同。凡訂有預約的,即負有訂立本合同的義務,違背預約而使對方遭受損失時亦應負民事責任。
(7)當事人與第三人利益
根據訂立的合同是為誰的利益,可將合同分為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