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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的追溯時效

法律2.4W
危險駕駛罪的追溯時效
危險駕駛罪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拘役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一年。被判拘刑期從人民法院的判決確定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