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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前的賠償適用

法律2.94W
國家賠償法前的賠償適用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於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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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生效前怎麼賠償

國家賠償法生效前的案件可能不會得到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賠償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即: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關規定處理。

發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後並經依法確認的,適用《國家賠償法》予以賠償。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續至1995年1月1日以後,並經依法確認的,屬於1995年1月1日以後應予賠償的部分,適用《國家賠償法》予以賠償;屬於1994年12月31日以前應予賠償的部分,適用當時的規定予以賠償;當時沒有規定的,參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根據以上法律確立95年以前的冤案不能申請國家賠償的情形:已經偵查終結,做出撤銷案件決書、不起訴決定書之日起,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

不過我國《立法法》中明示:法一般不溯及既往,但對公民權益保障有利的,可以溯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