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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有父債子還嗎

法律1.92W
法律上有父債子還嗎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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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有父債子還這一説法麼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33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以其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因此,“父債子還”是應當的,但償還債務僅以其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1條的規定,遺產債務的清償,需要遵循以下原則:首先,限定繼承原則,即對於負債超過遺產價值的部分,繼承人不必清償。其次,特留份原則,即對繼承人中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其保留適當的遺產份額。最後,清償優先於繼承,即在被繼承人有債務的情況下,應當優先用遺產清償,留有餘額的才能執行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