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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瑕疵,重做 更換

法律2.31W
合同法 瑕疵 重做 更換
合同法》對買受人質量瑕疵通知期限有何規定?
《合同法》第157條規定關於買受人對質量有瑕疵通知期限作了以下三方面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及時檢驗,並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出賣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即出賣人故意隱瞞標的物的瑕疵,買受人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時間限制,隨時要求出賣人承擔責任。本條關於買受人對質量瑕疵通知期限的規定,實質上出賣人承擔標的物質量瑕疵的擔保義務的時效。出賣人對標的物質量瑕疵的擔保義務並不是毫無時間限制的,無限期的質量瑕疵擔保義務不僅會對出賣人產生不公平的對待,也會妨礙商品的市場流轉,影響市場經濟的活躍。因此,本條對在由買受人負責檢驗時,需要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對標的物進行檢驗,以確認標的物質量是否符合要求,從而進一步確認出賣人對標的物質量瑕疵擔保義務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