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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有哪些説明

法律3.22W
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有哪些説明
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有哪些説明
1、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事項中同時涉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和第五十條規定的爭議事由(一裁終局和非一裁終局事由),仲裁委員會可以在同一份仲裁裁決書中分項裁決,但應分別告知起訴權。
2、仲裁員在裁決書原件上簽名,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裁決書原件存入仲裁正卷中保管。送達給當事人的為裁決書副本,尾頁左下角空白處加蓋“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章,仲裁員不在副本中籤名。裁決書副本仍由仲裁員打印和署名並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3、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作出的先予執行裁決,不作起訴權的告知,由仲裁機構移送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