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減輕刑罰的法定情形

法律1.38W
減輕刑罰的法定情形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減輕刑罰的法定情形

一、 應當減輕或從輕的法定情節

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第五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第五十九條又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刑法的這3條規定以及其他相應條款的規定,是我們對犯罪分子量刑掌握從重處罰或者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法律依據。

第一條已滿14歲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第十四條第三款);

第二條正當防衞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十六條第二款);

第三條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十八條第二款);

第四條中止犯,應當兔除或者減輕處罰(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第五條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或者兔除處罰(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第六條共同犯罪中的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比照從犯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二十五條)。

二、可以從輕或減輕的情節

第一條第一款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結果的(刑法第18條);第二款未遂犯(刑法第23條);第三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刑法第29條);第四款.自首(刑法第67條);第五款立功(刑法第68條)。

第二條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第一款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條);第二款預備犯(刑法第22條)。

第三條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第一款在外國犯罪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刑法第10條);第二款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68條);第三款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刑法第383條);第四款.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刑法第390條);5第五款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刑法第392條)。

第四條可以免除處罰的情節:第一款.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刑法第37條);第二款犯罪較輕的自首犯(刑法第67條);3第三款非法種植 罌
慄或者其它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 剷除的(刑法35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