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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的偵查手段

法律1.21W
合同詐騙罪的偵查手段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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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的概念,常見的合同詐騙手段有哪些?


一、合同詐騙罪的概念根據刑法第224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象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由此可知,合同詐騙罪的主要特徵是:
1、合同詐騙犯罪即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所以,它侵害的客體為複雜客體。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簽訂或履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滿真象,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這裏虛構事實是指行為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實,騙取對方當事人的信任;隱瞞真相指行為人故意向對方當事人隱瞞客觀存在的事實,以使對方當事人產生錯誤認識。
二、常見的合同詐騙手段有哪些刑法第224條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將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通常採用的欺騙手段概括為如下幾種: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當然,無論行為人採取上述何種欺騙手段,只有當其詐騙財物的數額較大時,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