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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子女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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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子女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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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繼承夫妻共同財產

(一)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繼承或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雙方享有平等的財產處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二)如果立遺囑時沒有經共有人同意或不知情的情況處分了共同的房屋,又如何處理?雖然房子無法分割,但是不能就認定遺囑無效,而應當認為立遺囑人處分的是他所享有的房屋價值部分有效。對遺囑有效部分的作為個人遺產根據其遺囑的內容進行分割,對遺囑沒效部分的財產對其他繼承人進行折價予以補償。

(三)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根據我國《公證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公證書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及第四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此,公證書一經生效,非因法定程序不能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