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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證更改姓名

法律1.44W
結婚證更改姓名

結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興的事情。在中國,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只有在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其婚姻關係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國家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給予爭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時地法律援助,保護基於愛情而要求結合的男女的正當權利;還可以幫助指導婚姻當事人,避免因無知或受欺騙而陷於不幸的婚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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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姓名所需材料


1、本人申請(未成年人由父母寫申請),用A4紙、鋼筆書寫,註明“改名後,所有法律責任及後果由本人自己承擔”

2、工作單位證明(無工作單位的到社區蓋章)(未成年人讀書的由學校蓋章)

3、未成年人父母雙方需攜帶身份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及離婚判決書/協議書)、小孩出生證複印件到現場簽字

4、年滿16週歲的需要社區民警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本人要到場採集信息

5、户口本、身份證原件、複印件

6、合理條件:

(一)被收養的小孩;

(二)小孩申請由乳名改為大名的;

(三)婦女原冠夫姓需要去掉夫姓或因結婚需要加冠夫姓的;

(四)僧、道、尼還俗,由法名改為俗名的或因出家由俗名改為法名的,

(五)經生父母雙方同意,離婚後一方要求為小孩更名的;

(六)名字文字字義或發音與習俗相沖突或粗俗不雅;

(七)與人事、學歷或其他重要檔案姓名不一致的;

(八)其他認為理由正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