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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解除合同流程

法律3.3W
協商解除合同流程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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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了可以協商解除合同嗎

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未約定時,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本條規定了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與第93條的規定不同,在出現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形下,擁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單方面行使解除權,而無需和對方協商一致。法條中使用的措辭是“可以”解除合同,即當事人也可以決定不解除合同,而選擇繼續履行。是否解除,由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作出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