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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處罰要經過法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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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處罰要經過法院嗎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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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處罰要經過法院嗎

刑事處罰的執行機關要根據所判處的刑罰來確定,對犯罪分子定罪處罰必須由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刑法》第38條管制的期限與執行機關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第43條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46條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刑事訴訟法》第12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