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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交通肇事車輛

法律2.71W
夫妻共有交通肇事車輛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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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車輛交通肇事

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負侵權之債屬夫妻 個人債務 還是共同債務,應從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來分析。道路交通事故中責任主體的確定,目前學界和審判實務界大都認同以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歸屬的“二元説”,即從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兩個方面考量。所謂運行支配,即誰對機動車的運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而運行利益的歸屬,即誰從機動車運行中獲得了利益。一般情況下,如果同時符合這兩個標準,則可確定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責任主體。從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如《關於被盜 機動車肇事 後由誰承擔 損害賠償 責任的批覆》、《關於購買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機動車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機動車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户手續,原機動車保有人是否對機動 車發生交通事故 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覆》等,都體現了這種對道路 交通事故責任 主體認定的基本思路。從上述可見,夫妻一方因交通肇事而負的侵權之債,應從另一方對該機動車能否進行運行支配和有無運行利益來判斷,如符合這兩項標準,則應認定為共同債務。反之,則應認定為 個人債務

以上是關於夫妻共有車輛交通肇事需要共同賠償問題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