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涉外婚姻一方失蹤怎麼離婚,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3.07W
涉外婚姻一方失蹤怎麼離婚,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涉外婚姻一方失蹤怎麼離婚,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涉外婚姻一方失蹤的離婚方式:一般情況下,另一方應當先向法院申請對方失蹤,法院會發出公告,公告期滿之後,對方還未出現的,法院會宣告其失蹤,此時向法院提出離婚,法院會直接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