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偵查職務犯罪拘留期限
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局工作流程
第四條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製作《提請批准直接受理書》層報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決定後由本院立案偵查。
第五條本院立案偵查本轄區的犯罪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直接偵查或者組織、指揮、參與偵查本院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其管轄的案件交本院偵查。本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的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檢察院偵查。
第六條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指定本院立案偵查管轄不明或者需要改變管轄的案件。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可以報請有和爭議的人民檢察院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本院應當接受上級人民檢察院發出《指定管轄決定書》辦理指定管轄的案件,
第二章受理 第七條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直接受理的案件線索來源包括:
(一)本院舉報中心移送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的報案、控告或舉報;
(二)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督辦的;
(三)法院、公安機關和紀檢、監察、工商、税務、審計、海關等部門移送的;
(四)偵查部門直接接受的控告、舉報;
(五)本院其他部門移送的;
(六)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
(七)從調查取證的或者偵查的案件中發現的;
(八)從其他途徑發現的。
第八條單位、公民直接向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舉報、控告或者自首的,應當受理。對於不屬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應當向其説明,也可先行受理,並填寫《移送案件通知書》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或部門。
第九條接受舉報、控告或者投案自首的,應當由科、處、局長或指定的專人接待,並填寫《受理案件登記表》。對口頭舉報、控告或自首的,偵查人員應當製作《接受報案、控告、檢舉筆錄》或《自首筆錄》。接受單位、公民舉報、控告,應當告知其必須實事求是,如實反映情況以及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偵查部門直接受理、自行發現等非舉報中心移送的犯罪案件線索,應當在三日內送交舉報中心登記、處理或備案。特殊情況,可以在案件立案後三日內補送舉報中心備案。偵查部門應當指定專人統一管理案件線索,並建立線索庫,實行微機動態管理。專管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有關管理制度,逐件登記線索來源、涉案單位及人員、反映的事實、性質、偵查人員對線索處臵情況,並定期核對、分析。
第十一條瀆職侵權案件線索實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統一管理制度。本院應當在線索受理後三日內報送亳州市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重大責任事故、重大侵害公民權益事件線索應當在受理當日上報。對應當由上級人民檢察院管理的重大貪污賄賂案件線索,本院應當於發現或收到後十日內,逐件填寫《檢察機關要案線索備案移送表》,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十二條對案件線索的處理,一般由偵查部門負責人和線索專管員等共同組成的案件線索評估小組進行評估,評估意見應當記錄在案,案件線索評估後認為具有初查價值的,應當由偵查人員製作《提請初查報告》並提供初查預案,經偵查部門負責人審核,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後實施;認為不具有初查價值的,或者不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或者屬於其他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報請檢察長批准後,移交舉報中心處理;認為暫不具有初查價值,但有待查價值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提出緩查意見,報請檢察長批准。緩查線索經檢察長批准後應當由專人統一保管,並將相關材料送舉報中心備案。
第十三條對實名舉報,屬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應當協助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做好答覆工作。偵查部門直接答覆舉報人的,應當製作《答覆舉報人通知書》。
第三章初查 第十四條對案件線索的初查,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初查要案線索,應當堅持黨內報告制度。報告一般在獲取一定證據之後、正面接觸被查對象之前進行。第十五條接受初查任務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檢察長決定初查後三日內擬定《初查方案》,報科、處、局長審批。《初查方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涉案人員基本情況和有關背景材料;
2、案件線索來源及涉嫌的主要問題;
3、案件線索成案的可行性分析;
4、初查所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5、初查方向及突破口的選擇;
6、初查的步驟、方法和謀略;
7、向偵查轉換的條件;
8、初查任務分工及力量分佈;
9、初查中的
第十六條初查可以詢問舉報人和有關人員;可以向有關單位調取證據材料,查詢與案件有關的銀行帳户、存款、匯款;可以進行鑑定;可以對證據材料進行拍照、錄像、複印和複製;可以進行勘驗、檢查等。偵查人員詢問舉報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告知其權利義務,並做好記錄。徵得其同意,可以進行錄音錄像。初查過程中不得直接出示舉報材料,不得暴露舉報人。初查中,可以商請紀檢、監察、審計等專門部門配合調查;經檢察長批准,可以提前介入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的調查工作。
第十七條初查一般按祕密原則進行,對過失犯罪或者危害結果比較明確的瀆職侵權案件線索,可以公開進行。初查時,一般應當在外圍獲取一定證據後再接觸被查對象;在初查貪污賄賂案件時,一般不接觸被查對象。經必要的調查和審查從外圍難以獲取證據而有接觸必要的,經科、處、局長同意,檢察長批准,也可以直接接觸被查對象。
第十八條初查工作不得對被查對象採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查對象的財產。
第十九條初查應當遵循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的規定。初查中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偵查人員提出迴避申請,有關偵查人員認為需要回避的,應當提出迴避申請。迴避申請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後,應當填寫《迴避決定書》或《駁回申請決定書》。申請複議的,複議後應制作《迴避複議決定書》送達申請複議人。
第二十條偵查人員向被查對象調查時,必須出示工作證件,應當告知其權利義務,不得限制或變相限制其人身權利。向被查對象調查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談話記錄一律使用《詢問筆錄》,可以錄音、錄像。
第二十一條初查一般應當在二個月內完成。案情重大、疑難、複雜,期限屆滿不能完成初查,需要延長的,偵查人員應當提出請求延長期限的書面報告,報科、處、局長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督辦案件線索不能在規定的二個月內完成初查的,應當向下達《交辦函》、《督辦函》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書面上報階段性工作情況。
第二十二條初查中,由於受客觀條件的限制,一時難以查明事實,但有再查可能的案件線索,可以中止初查。偵查人員應當書面報檢察長批准。案件線索材料移交線索管理人員保管,送本院舉報中心備案。中止初查報告,可參照《提請中止偵查報告》的格式和內容製作。中止初查情形消失後,偵查人員應當及時書面報請檢察長批准恢復初查。恢復初查的報告,可參照《提請恢復偵查報告》的格式和內容製作。
第二十三條偵查人員對受理的案件線索初查完畢,應當經偵查部門集體討論後,製作《初查終結報告》,提出如下處理意見,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一)認為被查對象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製作《提請立案報告》提請批准立案偵查,;
(二)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犯罪行為人暫時不能確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閲讀,我們知道一個案件的初查,一般都要按照祕密原則進行,對於一些特殊的案件,比如過失犯罪或者是危害的瀆職侵權則可以進行公開初查。,該工作不得對該初查對象強制執行,不得隨意的凍結,扣押,凍結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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