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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批捕重新偵查期限

檢察院不批捕重新偵查期限

檢察院不批捕重新偵查的時間沒有具體的規定,要根據案情的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檢察院沒有下達批捕申請。在偵查期間可以無限延長。具體的偵查情況依照案情的實際情況而定。

一、檢察院不批捕重新偵查期限是多久?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認為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的,可向檢察機關提出逮捕申請,由檢察機關作出決定,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還要偵查多久,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

1、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的,但犯罪嫌疑人已經被拘留的,公安機關進行偵查的期限是沒有規定的。

2、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的,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而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偵查的,可以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期限為一個月,次數為二次

3、公安機關逮捕的,羈押偵查的期限為二個月,案情複雜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二、逮捕令下來什麼時候判刑?

一般來説,五個月內是上限,都是合法的,快的可能三個月左右。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三、檢察院批捕的程序是怎樣的?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對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權作出逮捕決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時,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偵查部門填寫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送交本院審查批捕部門審查。審查批捕部門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意見,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逮捕或者不予逮捕。決定逮捕的,應當製作逮捕決定書,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執行。決定不逮捕的,應當製作不予逮捕決定書,並將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釋放,需要繼續偵查的,可以採取其他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對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和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只要符合逮捕條件,認為應當逮捕時,都有權決定逮捕。決定逮捕應制作決定逮捕書,並送交公安機關執行。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申請批捕手續,檢察院出具逮捕令,從刑事案件偵查審查到法院判決,各個辦案機關都需要時間來收集證據,落實犯罪事實。一般刑事案件可能半年左右就可以判決,對罪犯判刑,如果案情複雜,中間又有退偵情況的,判決期限會延長。

綜上所述,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逮捕令如果沒有下達批准,那麼具體的偵查時間由案情的難易情況決定,偵查期間公安機關有權利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不定期的。審查。因此要是沒有出案件的具體結果,那麼偵查的時期是沒有具體的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