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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傷害罪

法律2.48W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傷害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國家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各類國家機關中工作的行使國家權力執行公務的人員,包括行政機關的公務員司法機關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和監獄看守所的管教人員。同時也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人員和行政機關委託行使國家權力的人員此外還包括自願協助執行國家公務的普通公民。不包括勤雜人員和服務人員。由於勤雜人員違法侵犯他人合法權利造成損害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即使要賠償也是依照民法的規定給予賠償,不適用國家賠償的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