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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2021

法律2.43W
屬於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2021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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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哪些免責條款無效

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就是指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未來責任的條款。在現代合同發展中免責條款大量出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對於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給予特殊保護的,並且從整體社會利益的角度來考慮,如果允許免除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人身傷害的責任,那麼就無異於縱容當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生命進行摧殘,這與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的憲法原則是相違背的。
在實踐當中,這種免責條款一般都是與另一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相違背的。所以本條對於這類免責條款加以禁止。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我國民法典確立免除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同一方當事人財產的條款無效,是因為這種條款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允許這類條款的存在,就意味着允許一方當事人可能利用這種條款欺騙對方當事人,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同權益,這是與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完全相違背的。
對於本項規定需要注意的有兩點:
(1)對於免除一方當事人因一般過失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有效。
(2)必須是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條款無效。
也就是説,對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必須限於財產損失,如果是免除人身傷害的條款不管是當事人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只要是免除對人身傷害責任的條款依據規定都應當使之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零六條 【免責條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