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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條件是哪些

法律1.09W
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條件是哪些
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條件是哪些
1、發出併購意向書
2、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發出併購意向書後,如果目標公司同意就併購進行進一步的協商談判,外國投資者就可以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
3、談判。外國投資者在向目標公司發送併購意向書之後,併購雙方就會進入談判階段。
4、簽訂併購合同。併購合同是併購雙方就併購事務達成一致意見的協議。
5、履行反壟斷審查申報義務。反壟斷審查並不是所有的外資併購都必須經歷的程序,只有併購規模達到《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公司的規定》中的條件,才有義務提起反壟斷審查。
6、履行設立審批手續。
⑴、審批機關和審批權限。根據《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公司的規定》,外資併購後新的外商投資公司的成立審批機關為商務部或省級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中央和地方審批機關的審批權限是根據外商投資公司的投資總額劃分的。併購後所設外商投資公司,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屬於應由商務部審批的特定類型或行業的外商投資公司的,省級審批機關應將申請文件轉報商務部審批,商務部依法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⑵、申請人。在實踐中,如設立的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則合營各方可以相互代理申請,也可以要專門機構代理申請事務。如果是外商獨資公司,那麼外國投資者是申請人。
⑶、應提交的申報文件。
①被併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致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併購的決議,或被併購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併購的股東大會決議;
②被併購境內公司依法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公司的申請書;
③併購後所設外商投資公司的合同、章程;
④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
⑤被併購境內公司上一財務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⑥經公證和依法認證的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或註冊登記證明及資信證明文件;
⑦被併購境內公司所投資公司的情況説明;
⑧被併購境內公司及其所投資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併購後所設外商投資公司的經營範圍、規模、土地使用權的取得等,涉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許可的,有關的許可文件應一併報送。
⑷、審批期限。除本規定另有規定外,審批機關應自收到規定報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規定期限內,依法決定批准或不批准。決定批准的,由審批機關頒發批准證書。
7、變更登記。
⑴、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目標公司變更登記手續
⑵、履行其他登記手續投資者自收到外商投資公司營業執照,到税務、海關、土地管理和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8、股權併購對價支付。
⑴、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向轉讓股權的股東。
⑵、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支付全部對價。
9、投資總額外國投資者股權併購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對併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比例確定投資總額的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