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單位拖延支付競業限制補償

法律1.36W
單位拖延支付競業限制補償
競業限制補償金支付標準

競業限制是通過對勞動者自由擇業權利進行一定程度的制約來保護商業祕密的一種手段,制約的對象包括在職職工和離職職工。對在職職工而言,競業限制屬於默示的法律義務,對離職職工而言,則必須來源於競業限制協議的設定,而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一般要以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的補償金為代價。


本文認為,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既有法律強制性規定,也存在約定為主,法定為輔的內容。具體來説,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概括:


1、在支付時間上法定


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即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我們認為”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屬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律已經對當事人約定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給予了強制界定。


2、支付標準和支付形式


我國的關於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規定競業限制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僅有司法解釋作支撐。因此,當事人可以約定的是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標準和支付形式,若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就適用司法解釋。


3、對支付標準僅有司法解釋,法律尚無明確規定


根據我國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相關司法解釋,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