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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所得與逃税罪

法律2.97W
違法所得與逃税罪

現實中,不管是公司還是個人偷税漏税,這樣的行為顯然都是違法的,而在嚴重的情況下甚至還會構成犯罪。但是,偷税漏税罪這是一個俗稱的罪名,應該講我國現行刑法沒有規定此罪名。我國《刑法》第201條規定了偷税罪,第203條規定了逃避追繳欠税罪。在認定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對行為人作出的處罰就不是那麼簡單的了,換言之此時對偷税漏税行為的處罰是相對比較嚴重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違法所得與合法財產的區分



    在實踐中,我們經常會面臨這樣一個難題:當非法集資類犯罪案件犯罪分子的財產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後,其在民事法律關係中的債權人提出就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實現債權的申請。非法集資類犯罪之外的普通民事債權能否和集資參與人基於犯罪行為遭受損失後享有的集資款返還請求權,一同參與在案查扣財物的分配和受償,研究該問題,我們必須首先確定在案查扣財產的性質。



    偵查機關在辦理非法集資案件中,為了最大限度的挽回損失,往往在第一時間將涉案公司、犯罪嫌疑人的全部財產查封、扣押、凍結,並沒有將犯罪分子的合法財產和涉案的贓款、贓物進行區分。我們檢察機關也是認可的。但是當刑事案件進入了審判階段,法院對在案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進行處理時,就必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新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調查財物的權屬情況。因為在案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性質直接影響了對其處理的原則。根據《新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六十六條、三百六十九條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確屬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的,應當判決返還被害人或者沒收上繳國庫,判決返還被害人但其沒有認領的財物應上繳國庫;屬於被告人合法所有的,應當在賠償被害人損失,執行財產刑後及時返還被告人。



    也就是説,當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屬於違法所得時,非法集資案件的被害人對財物享有絕對的受償權,即使被害人沒有認領或者受償後仍有剩餘,也是要上繳國庫,而不會發還被告人,因此也不可能作為被告人的合法財產由其民事債權人分配和受償。但是當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屬於刑事被告人的合法財產時,對該財產的處理不適用追繳、責令退賠和返還被害人的方式。如果被害人因犯罪行為人身被侵犯、財物被毀壞時,可以通過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對被告人的合法財產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與案外民事債權同在民事法律關係層面,在不涉及擔保物權的情況下,根據民法中普通債權平等性原則,二者平等地對刑事被告人的合法財產享有受償權。當然,非法集資類犯罪案件的被害人遭受損失一般是由於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其財產,根據《新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應當通過法院對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的被害人財產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的方式彌補損失,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時引發出另外一個問題,即在案查扣的被告人合法財產是否有可能成為追繳和退賠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