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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的複核是怎麼進行的

法律2.26W
死緩的複核是怎麼進行的
死緩的複核是怎麼進行的
1、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審查時應當提審被告人。
2、高級人民法院對於報請核准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同意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應當裁定予以核准;
(2)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
(3)認為原判量刑過重的,應當依法改判。對於重新審判的判決,可以上訴、抗訴。
3、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應當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裁定。不得以提高審級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4、高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訴、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5、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上訴或者檢察院抗訴的,由高級人民法院進行第二審審理。高級人民法院經第二審審理後,按照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6、同意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此裁定立即生效,無需再經過核准程序。
7、認為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應當區別對待。其中,如果屬於檢察院提出抗訴而由高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審判,並依法改判死刑的案件,無論該類案件是否屬於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範圍,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只有被告人上訴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必須遵從“上訴不加刑”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