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旅遊合同法的種類

法律2.29W
旅遊合同法的種類
我現在在學習合同法,諮詢下合同法效力待定種類
(一)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而應區別相對人是否善意而認定為有效或無效合同。 (1)此類合同因善意取得制度的支持而有效,因不支持而無效。 (2)此類“效力待定”因無存在之依託而不存在。 (3)此類“效力待定”因無稱謂對象而不存在。 (二)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議訂立的合同,不應為“效力待定”,而應根據相對人是否善意而決定合同有效、無效。 (1)表現代理制度確定了此種合同有效與否的標準。 (2)此類“效力待定”合同應確定地有效或無效。 (3)此類“效力待定”,也無存在的依託。 (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他人訂立的非純獲利益的合同或非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同樣不能認為是“效力待定”合同。其要麼有效要麼無效。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無民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效。 合同法效力待定種類可參考以上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