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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對養殖廠拆遷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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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對養殖廠拆遷補償標準
西安對養殖廠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西安拆遷補償標準 最新西安動遷賠償標準》是為您提供的一篇最新西安拆遷補償標準2017年/動遷賠償標準/拆遷賠償標準,由於該政策還未接到正式的更新通知故繼續沿用此份,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最新西安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第二十五條 拆遷補償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自主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六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使用性質、產權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實行產權調換的,除租賃私有房屋外,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均以被拆遷房屋產權建築面積為安置依據。價格的結算,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產權調換的房屋,以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與安置用房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相抵進行結算。   (二)對承租國有直管住宅房屋的承租人,產權人放棄產權的,安置的住宅房屋建築面積中原自住面積部分,按當年房改規定的成本價格結算,超出原自住面積部分(不含本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增加的面積),按安置用房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結算。   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的確定,按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拆遷用於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予以重建,重建必須符合城市規劃。不需要重建的,予以貨幣補償。   第二十八條 拆遷有租賃關係的國有直管公房,被拆遷人要求貨幣補償的,租賃關係終止。貨幣補償金額的50%支付給被拆遷人,5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拆遷前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拆遷租賃的私有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未解除租賃關係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用房由原承租人繼續承租使用。拆遷前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九條 拆遷擁有部分產權的住宅房屋,拆遷人對原產權單位按其擁有的產權比例予以貨幣補償。對原房屋使用人按其擁有的產權比例,予以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   第三十條 拆除未經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擅自建設和超出批准範圍擅自建設的違法建築,或者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以及未規定期限但使用年限超過兩年以上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不予安置。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根據剩餘的使用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一條 對於1983年5月25日前,單獨存在的無房屋產權證房屋,其所有人在本市有常住户口,且在本市無其他住房的住宅房屋,按原房屋實測的建築面積的70%予以補償安置。1983年5月25日之後,未經批准在該房屋上加建的兩層以上部分,不予補償安置。   第三十二條 在批准的拆遷範圍內涉及集體土地上的農民住宅房屋需要拆遷的,具備條件劃撥宅基地的,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和有關規定劃撥宅基地,由被拆遷人自建,並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自搬遷之日按本細則第三十七條(一)項規定的標準發給6個月的過渡補助費;沒有條件劃撥宅基地的,比照該拆遷範圍的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拆遷安置規定,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予以安置、發放過渡補助費。對被拆遷的房屋由拆遷人按照下列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   (一)被拆遷的房屋經批准並有房屋產權證的,比照該拆遷範圍內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補償規定予以補償。   (二)拆遷未經批准、無房屋產權證的二層以上房屋,按其二層以下(含二層)的建築面積或按拆遷人常住人口人均建築面積30平方米計算,予以補償。被拆遷人屬重新劃撥莊基地的,按補償面積的重置價上浮20%至60%;被拆遷人屬沒有條件劃撥宅基地的,按補償面積的重置價上浮10%至30%。   第三十三條 拆遷非大廳式的營業用房實行產權調換採取大廳安置的,除公用通道、消防通道外,廳內安置給被拆遷人的使用面積不得少於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的70%。   第三十四條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房屋安置並符合下列條件的,按以下規定增加面積:   (一)對原住宅房屋建築面積小於20平方米且無他處住房的住户,每户可增加8平方米建築面積,增加的面積按當年房改規定的成本價格結算。   (二)對由城牆內安置到一環路以外二環路以內、或者由一環路以外二環路以內安置至二環路以外區域的,每户可增加5至10平方米建築面積;對由城牆內安置在二環路以外區域的,每户可增加10至20平方米建築面積。增加的面積,屬產權調換私有房屋的按重置價結算;屬國有直管公房的,按當年房改規定的成本價格結算。   第三十五條 拆遷非住宅用房因城市規劃等原因,需要從區位好的地段移至區位差的地段安置的,對營業用房按原建築面積的5%至30%增加安置面積;對非營業用房按原建築面積的5%至20%增加安置面積,增加的建築面積按安置用房的重置價結算。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承租人協商以房屋形式安置且需過渡的,住宅安置用房屬六層以下(含六層)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屬七層(含七層)以上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非住宅房屋屬七層(含七層)以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屬七層以上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0個月。   過渡期限自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騰空房屋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 在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內,拆遷人不能提供過渡用房,被拆遷人、承租人自行過渡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標準給付過渡補助費:   (一)拆遷住宅房屋的過渡補助費標準為:   1.一環路以內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補助9元;30平方米以上的,其中的3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補助9元,超出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補助7元。   2.一環路以外至二環路以內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補助7元;30平方米以上的,其中的3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補助7元,超出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補助5元。   3.二環路至繞城高速路以內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補助6元;30平方米以上的,其中的3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補助6元,超出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補助4元。   4.繞城高速路以外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補助5元;30平方米以上的,其中的3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補助5元,超出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補助3元。   (二)拆遷單位生產、經營性用房,造成停產停業的,由拆遷人按照實際在冊在職人數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和國家補貼)的百分之百計發。被拆遷單位的實際在冊人數,以勞動工資手冊、繳納社保費用的職工人數確定。在他處另有生產、經營用房的,其職工人數的確定,按照被拆遷單位經營場所的總面積所平均承擔的職工人數均攤。   (三)拆遷前(一)、(二)項以外的其他房屋,其過渡費按下列標準執行:   1.一環路以內的,每月每平方米補助40元。   2.一環路以外至二環路以內的,每月每平方米補助25元。   3.二環路以外至繞城高速路以內的,每月每平方米補助15元。   4.繞城高速路以外的,每月每平方米補助10元。   第三十八條 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現房安置或貨幣補償的,不付給過渡補助費。但拆遷的房屋屬生產、經營性用房,因搬遷造成臨時停業、停產的,拆遷人應按本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標準,根據搬遷量等因素,發給停產停業相應時間的過渡補助費。停產停業時間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拆遷人給承租人提供過渡用房的,承租人應當繳納過渡房租金。   第三十九條 超過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由拆遷人按不低於原過渡補助費標準的二倍支付過渡補助費;逾期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每月按不低於原過渡補助費標準的三倍支付過渡補助費。如屬本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用工資形式支付過渡費的,增付的過渡補助費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約定執行。   由拆遷人提供過渡住宅用房過渡的被拆遷人、承租人,從逾期之月起,停交過渡房租金。並自逾期之月起,由拆遷人按本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的過渡補助費標準的20%對被拆遷人給付過渡補助費。   第四十條 拆遷人應當按下列標準給付被拆遷人、承租人搬遷補助費:   (一)對被拆遷人、個體工商户,按户給付搬遷補助費1000元,其中屬現房安置或貨幣補償的,按户給付搬遷補助費500元。   (二)對單位,應當根據其搬遷量,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貨物運輸價格規定計算給付。   第四十一條 拆遷中涉及設備搬遷的,其搬遷費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貨物運輸價格等規定計算給付。設備、物資如臨時存放的,按實際存放量發放臨時庫房租賃補助費。   第四十二條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房屋安置的,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上靠户型安置。安置住宅房屋最小户型的建築面積不應小於45平方米,每種户型建築面積之差一般不低於10平方米。   兩對以上(含兩對)夫婦同住私有房屋,並且符合產權分割有關規定的,應當分套安置。超出原房屋產權證面積部分,以安置用房的評估價結算。   第四十三條 住宅房屋安置,應當按照拆遷時搬遷的先後順序,由被拆遷人和承租人自選房號進行安置。一户安置兩套(含兩套)以上住房的,應高低層搭配。   多層樓房高低層的劃分標準為:三層樓房一、二層屬低層,三層屬高層;四層樓房一、二、三層屬低層,四層屬高層;五層樓房一、二、三、四層屬低層,五層屬高層;六層樓房一、二、三、四層屬低層,五、六層屬高層;高層、超高層樓房的高低層劃分應根據規劃具體情況,在拆遷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四十四條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二)產權清晰且無權利限制;   (三)達到入住條件。  第四十五條 在拆遷安置中允許被拆遷人、承租人與拆遷範圍以外的住户調整互換安置房屋。換入户的安置、補償不得超出換出户的安置、補償標準。   第四十六條 拆遷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屬於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對象的,實行產權調換等面積部分,不找差價,超面積部分,按應交款的50%繳納。   拆遷國有直管公房,其承租人屬於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對象的,產權人放棄產權且承租人要求房屋安置的,承租人按應交款額的50%繳納安置房屋價款。   第四十七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承租廉租房條件的,可以優先購買或者承租。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週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西安拆遷補償標準2017年特別注意:   1、如果拆遷人提供週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根據西安拆遷補償標準2017規定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週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户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户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