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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偵大隊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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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偵大隊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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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偵大隊拘留人條件有哪些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這一規定明確提出了拘留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必須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犯罪的人,如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如果超出了從預備犯罪到犯罪後即時被發覺這段時間,就不能夠稱為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是指該人有實施犯罪行為的重大嫌疑,並非犯罪的案情重大,如果其犯罪案情並不重大,但其犯罪嫌疑重大,仍屬於重大嫌疑分子。

2、必須是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所謂情況緊急,就是要具備以上法定的7種情形之一,如果不先行拘留,就會給刑事訴訟造成困難,難以保證偵查和審判的順利進行。如果沒有法定的情形,就不應當先行拘留,刑事拘留並不是逮捕前的必經步驟。

公安機關在鎖定犯罪嫌疑人後,會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拘留等強制措施,以避免犯罪嫌疑人繼續危害社會。而作為犯罪人的親屬,在接到犯罪人被拘留的通知後,要及早為犯罪人委託刑事辯護方面的專家律師,以便了解案情,及時調查取證,為將來的刑事辯護做好萬全的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