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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法院查封股權執行

法律2.39W
多家法院查封股權執行
同一財產多家法院查封如何分配

法院可以對同一財產採取輪候查封措施。


對於同一財產,首先是享有抵押權的債權人優先受償。


如果沒有抵押權,則對於輪候查封的,查封在先的債權優先受償。如果查封在先的清償之後還有剩餘的,則由查封在後的依次受償。照此類推。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規定》第4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的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的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法院輪候查封同一財產,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按查封的順序清償債務。除此之外,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1、被執行人是個人的,如果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在財產處置時,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分配。


2、被執行人是單位的,如果符合破產條件,而不申請破產或者法院不受理破產的,按查封的先後順序清償。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後順序清償。